曾庆朝 车向平 邓红阳
在河南省南阳市有一家信用社,一农民填了借款契约后,信用社不仅没有向老农付钱,还编造假付款手续,将老农告到法院,企图索要“借款”。
信用社签约不付钱反诉农民拖欠借款
2006年5月14日,方城县小史店乡农民秦太山为了用钱,找到担保人薛永生、王成林,3人一起到小史店乡信用社由客户经理孟磊经办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000元。
因担保人王成林未提供身份证,信用社查出另一担保人薛永生还有贷款未偿付,不符合担保条件。所以,小史店信用社在借款借据上未加盖“现金付讫”印章,并让秦太山回家重新找担保人再来贷款。
然而,让秦太山万万没想到,这份原本已无任何意义的合同却令自己站在了法庭上。2007年6月13日,小史店信用社以2006年5月14日签订合同当天即支付秦太山25000元一直未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秦太山归还该款及利息。
接到传票的秦太山十分气愤,说签订合同当日信用社根本没有给钱,因担保人不符合条件,事后也没给过一分钱。
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判决:秦太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方城县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薛永生、王成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6元,由秦太山、薛永生、王成林负担。
农民不服申请再审信用社账目现矛盾
一审判决后,贫困的秦太山因交不起上诉费未在上诉期内上诉,判决生效后,满肚子委屈的秦太山以“没有借到钱,不应还钱”、“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为此,方城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2006年5月14日,秦太山由薛永生、王成林担保与小史店信用社虽然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但是秦太山几年来始终不认可小史店信用社已按合同支付了该款。小史店信用社虽然提供了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当天客户经理笔录、贷款清册及证人张松海证言,但是上述证据均与小史店信用社当日现金出纳帐相矛盾。信用社对此作出解释是先付款后下帐,工作人员是根据当日工作的忙闲灵活掌握,这显然与其业务规范不符,且其所提供的借款借据付款条据上没有按其规范加盖“现金付讫”印章。因该印章掌握在信用社工作人员手中,很容易加盖。
再审期间,法院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再审应予纠正,为此撤消原审判决。
信用社鼎力“讹钱”农民质疑“公家人”
2010年8月20日,方城县农村信用联社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秦太山表示未收到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并提出了几大理由:
首先,借款借据上现金付讫章加盖与否是信用社内部问题,不能说章未加盖就没有实际付款。如果没有给钱,秦太山为什么会在借据上签字?
其次,出纳当天付款后有事没有及时下账,后来才下的账,这是出纳会计根据忙闲灵活掌握。这类情况在我社很多。
再次,两位担保人亦在合同担保栏处签名按指印,至于担保效力问题,二人至今未提起诉讼,信用社操作上的瑕疵均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或强制性规定,不必导致合同无效。
最后,秦太山申请再审所列的贷款合同过程中一些枝节性矛盾是其单方罗列,不能否定借款借据的效力。
11月3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秦太山含着眼泪向二审法官说,“如果信用社坚持说钱已经给我了,那么请拿出当天付钱时我在取款单上签字捺指印的条据呀?拿不出条据,简直是胡说八道。公家人咋能这样?”
而方城县农村信用社拿不出有力证据,尤其是秦太山的取款签字条据。
为此,南阳市中院认为方城县信用社上诉称已按合同支付了秦太山借款,所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违背贷款规范和常情,不足采信,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方城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16元,仍由上诉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案外人语
河南律师兰文旭说,这个事决不是信用社败诉了之的简单事,信用社不惜动用法律,向法院起诉、上诉,想必确实支出了这笔钱。但是,老农当天没有取走,事后再也没有到信用社来,信用社又拿不出老农取款条据,那么这笔25000元钱到底支给了谁?这,只有经办人自己知道。如果没有支出,那么信用社怎么会下账?国家信用社的帐,难道会胡下不成?如果经办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这个钱,那么按照刑法,就已构成贪污罪。
据悉,有关人员已向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作了反映,该院主要领导称,一定抽调反贪局干警尽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