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甫
巨额存款被人盗刷,对储户和银行如何确定责任?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决银行和持卡人各担责50%。
现年64岁的李仁是台湾人,家住海口市海甸岛某小区。2008年,李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下称工行国贸支行)开通了一张理财金账户。2012年3月2日,他突然收到来自该行一条短信通知,显示他所开的理财金账户支出294080元。李仁急忙拿着卡到工行海甸三西路支行打印交易明细。经查询得知,该卡被他人在深圳市万山珠宝园POS机消费,李仁于当天下午报了案。
随后,经海口市警方刑侦支队侦查得知,有人确实使用了伪卡在深圳市万山珠宝园用于购买黄金消费294080元,持卡消费者为两名年龄约30岁的男子,但真实身份未能查明。
这笔巨额被盗刷的钱款该由谁来买单呢?李仁认为,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上,而他人是使用复制卡刷卡消费,可见工行的卡是可以伪造的,因此工行明显存在过错,要求工行国贸支行支付这笔款项,遭到拒绝,李仁只好诉诸法院。
工行国贸支行认为,储户的存款被支取或刷卡消费,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与在工行业务处理系统中存储一致的储户账户信息;二是必须有工行储户预留的密码。然而,存款密码是由存款人本人自主设计的,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银行是不可能知晓的,这从储户忘记密码而到银行办理的密码重置业务而不是找回密码业务即可说明,因此不能由银行来承担客户账户密码被泄露的责任。而且,李仁需要证明银行何时、何处有过错及违约。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李仁理财金账户卡被盗刷,在李仁无证据证明工行国贸支行泄露该卡密码的情况下,应认定是李仁对该卡密码保管不善,李仁应对涉案理财金账户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工行国贸支行在涉案理财金账户卡的防伪技术上未尽到防范义务,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依据公平原则,李仁、工行国贸支行应各自对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向李仁支付存款14704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