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与非法人企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因拖欠工资发生纠纷,能不能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呢?
仲某系烟台开发区一城乡结合部的村民,虽然其居住村早已划为当地城镇规划区域,但由于该村尚未被征用开发,因此至今村民们的生活方式跟以前农村模式一样,村民们都有自己的粮田和菜地,或务农,或外出打工。几年前,仲某在将自己的粮地转让后,便一直在周边企业务工。自2011年以来,为了方便照顾家,仲某来到了本村村民董某经营的砖厂打工。
该砖厂老板是外地人,由于还有别的经营业务,所以便将砖厂承包给了董某经营。仲某被董某雇用后,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为100元,但没有约定具体的工资发放日,董某只是隔二、三个月就给雇员发一次工资。至2012年年底,仲某被拖欠工资2.8万余元。2013年1月,仲某觉得砖厂活累,且不能及时发放工钱,所以决定不干了,便找到董某要求结算工钱,结果董某以“没钱”、“欠发数额与仲某要求不符”为由拒绝,村委干部多次居中调解也未有结果,无奈,仲某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立案提起申诉。
仲裁委立案人员经查实相关情况后,对仲某的申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有二:一、按照规定,劳动仲裁是处理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本案中,雇用仲某的砖厂不仅没有名号,也没有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属于自然作坊,不属法定企业,因此仲某以该砖厂为申诉对象属于申诉主体不适格;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第(6)款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本案中,仲某居住的村庄虽然早已划为城镇规划,但由于一直未予征用开发,村民的生活方式和管理方式还是原来的农村建制,而仲某又受雇于董某所承包经营的砖厂,因此,仲某与董某之间的纠纷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按上述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