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小山子村的村民,我的外甥陈某前几天在村口看见同村人李某的电动助力车没锁,一时起了贪念,就把车骑跑了,后来以400元价格卖给了收购旧车的人。事情被发现后,陈某赔偿了李某的电动车损失。但村委会还说陈某的偷盗行为违反了村里制定的《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按规定对陈某处以了1000元罚款。请问村委会有罚款权吗?(王有栓)
村委会对陈某的偷盗行为不能进行罚款。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村委会只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不能对村民罚款。
本案中,陈某盗窃了电动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犯财产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委会的村规民约中关于对偷盗行为给予罚款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关于处罚权主体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在本案中,电动助力车丢失人及其他公民、村委会等可行使举报权,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对陈某的违法行为做出治安处罚。同时,陈某可以通过乡镇司法组织调解,要求村委会退还1000元罚款,村委会应当退还,并应及时修改村规民约中与我国法律法规抵触的内容。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和修改后,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