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6月,我丈夫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同年12月,我公公也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由于我现在无生活来源,孩子还未成年,所以在分割公公的遗产时,我认为孩子有权代替我丈夫享有继承权,但却遭到孩子叔叔和姑姑的反对,他们认为我丈夫生前因为经常打骂、虐待我公公被判过刑,已丧失继承权,因此我孩子也无权分得我公公的遗产。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薛慧)
你孩子叔叔和姑姑的说法不完全正确,你孩子有权适当分得你公公的遗产。
你丈夫生前因虐待其父而被判过刑,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此你丈夫的确已经丧失了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因此,你孩子无权要求代位继承。
但是,该《意见》第28条同时规定:“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从你的来信所谈情况看,你孩子还未成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可以主张适当分得他爷爷的遗产。如果孩子叔叔和姑姑仍然反对,你孩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解释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