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网屯村农民,我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尽管预留了一定数量的机动地,可很快被工程动迁占用一空,新增人口根本无法得到承包地。很多村民对此有意见,为此,村两委班子专门开会研究调整方案,决定每5年对有增减人口的农户的土地进行一次小调整。小调整方案确定之后,村委会还特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赵宝山读者:
你所在村委会收回去世老人承包地的做法因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无效,收回3名出嫁女子相应的承包地合法有效。
你村所制定的小调整方案,属于村规民约范畴,除了在程序上需得到多数村民的同意外,还必须“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否则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第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而你村决定收回去世老人的那份承包地的做法,因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同时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而本案的一个事实是,有2位出嫁女在落户地农村另分得了承包地,那么,村委会收回其土地符合法律规定。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村里收回出嫁女举家迁入某市并落户那户人家的全部承包地同样符合法律规定。(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