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赵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夫妇两人虽然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人,却不愿仅仅靠种地生活,而是希望谋求更好的发展。2001年,两人办起了属于自己的瓷器厂。两年后瓷器厂渐渐有了效益,而此时双胞胎女儿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喜悦。为了孩子,夫妇两人更加用心地经营着自己的瓷器厂。2007年,赵某在市内购买一套住房,一家搬往城里生活,两个女儿也开始在城里的幼儿园上学。2010年7月某日,赵某外出做生意,张某带着两个女儿看厂。不料噩梦却就此发生了,刘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与路北侧赵某租住的房屋相撞,造成房屋内赵某妻子张某及两个女儿三人死亡、房屋毁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为此痛不欲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属于农村户口的张某及两个女儿按照城镇标准获得各项赔偿共计66万余元。
农村户口也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说明赔偿标准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来确定的,并非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来确定。因此不能单纯地以户口来确定赔偿标准。
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公民的住所一般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准,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除住院就医外,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
以上的地方。结合本案来看,赵某妻女的户籍所在地虽然是农村,但是因赵某一家早在2007年就在市内购买住房一套,至案发时已在城市居住三年有余。因此赵某一家的住所应当是其经常居住地市区,而非其户籍所在地农村。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农村居民只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就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两个条件分别为:一是经常居住地为城市,二是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此外,该《复函》还指出,在城镇就读的农村小孩,超过一年的也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中赵某夫妻二人经营着一家瓷器厂,常年在城镇经商,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亦在城市,赵某的两个女儿一直跟随父母生活在城市,并且都在城里的学校上学,因此,赵某的妻女完全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条件。
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由于适用赔偿标准不同,当事人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也会有巨大差异。因此,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农村户口并不必然适用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受侵害方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