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永通河河段属于河南省境内的漳卫河支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2020年2月25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河南省境内的漳卫河干支流在2020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6月11日,汤阴警方在永通河禁渔区域内发现一人违规捕鱼,当场将其抓获,并对捕鱼工具进行收缴。
6月11日8时许,汤阴县公安局伏道派出所民警正在辖区内的永通河流域巡查,发现河道内一名男子正在撒网捕鱼。民警当场喝止了该男子的违法行为,并让其上岸接受检查。男子上岸后,民警查获捕网工具一套(网眼是方形3厘米宽,半径为3米的圆形撒网)。
经查,张某,伏道镇人,当日,张某找来一张渔网下河捕鱼,虽然只是想供自己食用,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汤阴县公安局自开展“黄河行动”以来,共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嫌疑人11人,严厉打击了黄河禁渔期内的违法捕捞行为,有效保护了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警方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用的工具】
指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禁用的方法】
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